境外資金專法稅務違章財政部公布裁罰倍數參考表

新聞媒體 2021-02-19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今(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據稅務違章情形的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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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但僅為零星個案。

官員表示,專法上路以來有發現零星受理銀行未扣繳或未申報稅款等違章情形,雖件數不多,但為讓稽徵機關裁罰更具一致性,除了日前已公布的免罰標準,近期也修正發布須裁罰案件的裁罰倍數參考表。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的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

不過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也就是打八折;如果是初犯,還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章,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若應裁罰,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最高罰鍰30萬元。而若屬故意違章,則是直接處最高罰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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