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司法院解釋,財政部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修正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司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內案件免土增稅,而非都市計畫內沒有免,違背租稅公平,財政部因而修法,一體適用免稅。「預定明年修法案才會經立法院審議。」
那麼目前有需要移轉的怎麼辦?財政部官員說,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已有公文給相關單位,輔導民眾申請復查,讓自己的案件成為未確定案件,以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