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保障自身權益外,還可享有租稅優惠

稅務會審 2024-10-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可確實掌握實際收益情形,核實申報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除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情形外,亦可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應分別保存10年及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執行業務者若未依法設帳或保存憑證,除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外,否則應按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以會計師為例,財政部頒定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會計師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5%,換算其純益率為65%;而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之業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無須按該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可避免實際發生虧損時,卻被稽徵機關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之情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憑證,還可享有下列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有利病患列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並核實申報,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有利病患就診之醫藥費收據,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
 

發布日期:113-10-15 更新日期:1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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