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享《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投資金額可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三大常見錯誤,包含三年管制期、申請退稅期限、減除金額範圍。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負擔。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若已依規定以盈餘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可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另一種情況是,若在辦理當年度盈餘申報之後,才完成實質投資,依規定要在一年內,填寫更正後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像是契約書、財產目錄、發票、交貨驗收證明等,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常出現三大申報錯誤。
首先是未留意三年管制期。國稅局表示,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會針對實質投資項目管制三年,若管制期間將投資項目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等,將會被要求加計利息補稅。
舉例而言,2022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為當年6月30日,甲公司在2022年5月申報2020年未分配盈餘,並列報減除機器設備實質投資1,200萬元,依規定列管期為申報期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若甲公司將其出售,將面臨補稅。
其次要留意申請退稅期限。依規定申報在前、投資完成在後的情況下,應在最後一筆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若逾期恐導致無法退稅。
最後則要注意減除金額範圍。國稅局表示,較常見錯誤是以含稅價列報,例如購買機器設備含稅價為210萬元,其中10萬元已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就不能再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
另外政府補助部分也不能列入,例如購買大貨車支付820萬元,申請汰舊換新退稅80萬元,依規定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就只能列報7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