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公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1-06-12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

公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