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醫院、診所提供非屬醫療勞務,或是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等情形,都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常見的情況像是醫院出租房屋、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等,都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的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不過醫療院所若將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就不屬於提供醫療勞務的範疇,不能適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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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甲醫院2021年3月起將持有的建物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約定每月租金30萬元,所收取房屋租金收入,非屬醫療勞務,而是甲醫院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因此國稅局提醒,案例中的甲醫院在房屋出租前,應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應自2021年3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無論公私立醫院,出租財產等非屬醫療勞務取得收入,都要課營業稅;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情況像是醫院利用自有土地或建物作為停車場使用,並收取租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坊間也常見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或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這些情況也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以眼科診所為例,治療眼疾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的範圍;但兼營銷售眼鏡,就不算專業性勞務,而是銷售貨物,依規定應就銷售貨物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