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王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女,因姪女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於112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為王先生112年第1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負擔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1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依遺贈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如有相關問題,上班時間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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