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新電支條例7月上路,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相關子法規,將既有依法要求提供用戶身份資料、必要交易紀錄的範圍、方式「透明化」,明訂入法,以利電支機構遵循,預告期至6月28日止。
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將在今年7月1日起施行,需配合訂定18項子法規,其中1項「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草案」由財政部負責,已於近日完成並正式預告。
財政部官員說明,根據稅法授權,稽徵機關及海關基於查稅業務需求,有權向金融機構、支付機構要求提供其用戶身份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一直以來都有建立這樣的金流資訊機制;此次,配合新電支條例修正,直接將要求提供資訊的範圍、方式「透明化」,讓新、舊電支機構能夠輕易的遵循,子法修訂前也已和電支機構交換過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電支機構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須提供的使用者身份資料範圍包含個人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以及企業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等。
須提供的必要交易紀錄範圍則涵蓋8項,其中包含付款方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以及支付金額、幣別、時間,特約機構發生退款入帳的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及退款方式、金額、幣別、時間,以及可資識別的交易結果資訊、電子支付機構統一編號等。
未來電支機構須在每年2月及8月,分別提供前一年7至12月和當年1月至6月資料;根據新電支條例,電支機構不得拒絕提供。
財政部官員說明,考量電支機構負擔,並符合比例原則,同一付款方(買家)一年內支付金額未達新台幣48萬元的案件,除非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認為有必要拿到完整資訊,不然電支機構僅須提供身份資料及付款方支付金額及特約機構退款入帳金額。
官員表示,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讓誠實納稅的店舖繳稅繳的服氣,一直以來都會要求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提供身份、交易資訊,並進行跨機構、跨平台歸戶,以揪出總營業額已達起徵點但卻逃漏稅,或是刻意短漏報稅額的營業人;拿到的金流資訊會嚴格保密,僅做課稅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