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