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轉投資且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106年修正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3)年5月首次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任一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CFC者,每位成員均應各自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同一申報戶填報1張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揭露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資訊。另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下稱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填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1家CFC填1張),除符合豁免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外,均應計算CFC營利所得並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就個人CFC制度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CFC定義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個人及其關係人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納稅主體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者。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四、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一)依規定計算的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個人直接持有該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者,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符合豁免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但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情形:
1.CFC有實質營運活動,即於所在國家或地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收入占比小於10%。
2.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且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符合上述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各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在700萬元以下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填列CFC營利所得計算表時,須勾選「CFC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或選擇提供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若未能於申報期間檢附前開文據者,請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如欲瞭解完整資訊及相關法規,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發布日期:113-04-26 更新日期: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