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者申報營所稅須留意,南區國稅局指出,承攬工程收入認列的一大原則,在於「完工」的時機,在工程完工的年度,不論工程款入帳與否,都必須列報相應收入,以免錯誤認列被視為漏報。
官員指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常會誤以為年度間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才算完工並認列收入,但其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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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官員說,意思就是,當收益確定應收、費用確定應付時,就必須入帳;套用到營建業的樣態上,又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並交由委建人受領的日期為準。
官員表示,很多營建業者在申報營所稅時,總是難免發生工程款延遲的事件,或與付款上發生訴訟爭議,受到相關原因影響,遲遲尚未收取工程款,業者因此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反而被國稅局當作短漏報所得。
查核準則也規定,如果無法查證完工日期的話,則可以依照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的日期為準;如果業者是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不會拿到使用執照的話,則要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果已經完工,無論是否有收到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