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他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及雙邊投資。我國信託基金若有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投資所得(如股利、利息),得提示我國居住者證明等相關文件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規定之優惠稅率,以減少在該國之應納所得稅,增加稅後投資所得,提高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投資報酬率。
該局說明,信託基金因受益人眾多,於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時,常面臨取得所有基金受益人授權困難及準備受益人名冊耗時等問題,為利我國信託基金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規定之優惠稅率,財政部於107年3月6日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核釋信託基金依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之簡化處理原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如載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者 ,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合稱信投事業)得向該事業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以下簡稱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投事業得檢附其依基金受益人名冊出具之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聲明書,其中屬透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部分,得依該銷售機構出具其銷售部分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比例之聲明書,計算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之持有比例,申請核發載明該基金為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該局提醒,信投事業欲申請核發載明信託基金為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之居住者證明,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附件),向該事業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