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處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30萬元。
但後來有員工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萬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無法提出相關證明,確認確實有虛報薪資情況,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共73.3萬元。
國稅局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6.7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處罰,依規定照短漏報所得額73.3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萬6,600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