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支出,包含(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由研究發展單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申請投資抵減,例如:行政管理、例行性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為確定客戶接受度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或品牌研究、因銷售行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非屬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研發部門行政管理支出、產品開發完成後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支出及非屬消耗性器材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前揭費用非屬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得認列之範圍,經該局剔除後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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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