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未來刻意竄改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者,新增最高罰鍰裁罰規定2,000萬元,以遏阻欺瞞行為。

同時違反空污防制法規定者,涉及排放有害空污物、在空品惡化期、空品不良區加重空污狀況;與夜間違規、假日超標、繞流偷排、申報不實的惡意違法行為,將依影響程度加重計算處分,最重達20倍。

環保署昨修正空污裁罰準則,更名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這次修正重點,針對刻意竄改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者,新增最高罰鍰裁罰的規定,以遏阻欺瞞行為。

例如過去曾發生有業者竄改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的數據採擷程式,產生不實監測數據,據以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形,依罰鍰公式計算結果,最多只能罰鍰30萬元,,未來有相同違規情形者,可直接以2,000萬元的最高罰鍰處分,以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