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稅務會審 2022-04-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近來發生地震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又適逢梅雨季節即將來臨,民眾要多加防範及注意自身安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所得稅申報時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災害致個人財產遭遇損害,請把握災害損失報備的3步驟:首先清理災害現場前,請記得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相片、維修估價單、發票或收據憑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戶籍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個人戶籍地與受損財產所在地不同縣市者,亦得就近報請災害發生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惟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該分局呼籲,民於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受有損失,請務必於災害發生後起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採線上方式申辦),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發前開災害損失公文,民眾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公文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惟該項災害損失金額僅得列為災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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