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

最新法令 2021-06-18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30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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