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30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7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1&pageSize=10&xiList=91872,91873,91874,91875,91876,91877,91878,91879,91880,9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