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5分期付款售貨後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發票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取回標的物再行出賣,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及營業稅之徵免規定。說明:二、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本案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及營業稅之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該附條件買賣原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出賣人除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原附條件買賣未能收回之價款部分,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二)該附條件買賣原按全額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出賣人除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原附條件買賣未能收回之價款部分,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財政部86/06/18台財稅第8619020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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