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申請期間及條件

稅務會審 2020-05-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之目標,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揭2項方式之抵減稅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若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該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至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依該系統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且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又經經濟部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石慧敏
電話:05-7820249轉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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