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公司或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兼營電玩遊樂場應使用發票
主旨:公司組織型態之營業人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或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兼營是類行業,應否使用統一發票及適用營業稅稅率,函復如說明。說明:二、查電動玩具遊樂場,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編者註:現行第27款)及本部75年7月9日台財稅第7526125號函(編者註:本函已不再適用,宜改依本部89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辦理)釋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1%。惟營業人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及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有關電動玩具遊樂場部分亦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8416640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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