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抵申報有眉角

新聞媒體 2021-10-07

近年產創條例新增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優惠,台北國稅局表示,適用此項優惠的最大重點,在於投資發生的年度,必須在盈餘年度之後,如果是盈餘當年度的投資,將全數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藉此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從2018年度開始,營利事業運用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可以抵減原本要對盈餘加徵的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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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期程比較晚,以2018年度為例,營所稅結算申報會於2019年進行,等到2020年報稅季時,才要申報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官員表示,由於這是一項近年才立法的租稅優惠,官員表示,近來查核去年申報的舊案時,發現很多申報錯誤的案例,全都是誤以2018當年度的投資列報抵減。

用實際案例說明,官員表示,近來就發現一間公司申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1,160萬元機器設備購置支出,但仔細看帳目,這台機器就是在2018年中付款的不符合投資抵減規定,因此全數剔除整筆減項,核定補稅58萬元。

官員強調,既然是年度「未分配」盈餘,官員表示,意思是指當年度的盈餘沒有分配,後續年度才能用於抵減,因此2018年度的任何投資項目,都不能適用這項抵減優惠。

列報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時,應注意投資的年度,官員指出,只有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算三年內」的投資項目,符合列報抵減的要件;另一方面,支出金額也有規定,總投資須達100萬元以上,才開始有適用抵減的資格。

官員表示,呼籲企業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誤報,可盡早向國稅局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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