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2.0(囤房稅2.0)7月上路後,持有戶數認定成為關鍵。財政部表示,子法明定12大類應稅房屋可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包含公有房屋、社宅、長照機構宿舍、不堪居住房屋等。
囤房稅2.0將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原本1.5%至3.6%調升至2%至4.8%,要求所有縣市政府均應訂定囤房稅,採「全國歸戶」、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國內持有該等房屋戶數計算總持有戶數,而非由各縣市各自歸戶,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在加重囤房稅率之後,如何認定囤房戶數成為關鍵,將影響適用稅率。
依財政部「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在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時,按照房屋所有人、典權人、地上權使用權人等其所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共有房屋,在計算時,各個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
舉例來說,納稅人陳先生為A屋所有權人(持分1/1)、為使用權房屋B屋使用權人,並與余小姐共有C屋,且A、B、C屋均為住家用房屋,計算下來陳先生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為三戶。
另外財政部在擇定辦法中,也明定12大類因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的應稅房屋標準,且不適用差別稅率,即排除適用囤房稅。
12大類房屋包含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經認定的社宅、符合規定的包租代管、具有核發證明文件的勞工宿舍、獎勵停車位、管委會或避難空間、公同共有房屋、經許可的長照機構宿舍或可住宿的老人福利機構、文史建物、促參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
其中,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其認定標準為,在課稅所屬期間之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也就是今年403強震後受損嚴重的房屋都可適用。
舉例來說,納稅人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計六戶,其中兩戶作出租使用,分別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社宅、符合租賃條例的租賃住宅,則這兩戶不適用囤房稅,因此納稅人在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為四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