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該所說明,為簡政便民,如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符合財政部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所示,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或已申請並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或已申請並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得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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