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自行下載及列印,
該局特別說明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 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若因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請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四、受災害損壞資產,若有賠償收入或出售收入,應列入收益。
營利事業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撰稿人: 郭俊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