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規模營業人轉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毋庸補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同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財政部76/09/24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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