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應俟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而被限制出境,嗣後甲君急欲出國洽公,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因此提供相當的財產擔保後,經該局同意並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欲申請退還擔保品,就必須繳清全部欠稅金額150萬餘元,始得退還;另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滯欠的稅捐已確定,應儘速完成繳納,以避免提供之擔保品被行使質權或拍賣,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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