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外國購買設備並於當地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非屬課稅範圍
主旨:○○租賃公司高雄分公司向斯里蘭卡××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與該公司,如該機器並未運回國內,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該項屬銷售貨物性質之租賃款本金及利息收入,應認定非營業稅課稅之範圍。說明:三、融資租賃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租賃款本金及利息即應認屬銷售貨物應收貨款之一部分,本案標的物既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非營業稅課稅之範圍,自不發生是否適用零稅率問題。(財政部79/02/27台財稅第7803880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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