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會審 2021-1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交易房屋土地卻漏未辦理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也會視違章情節裁處罰鍰。為避免民眾遭補稅處罰,特整理出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常見未申報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 誤認交易虧損無須申報: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依規定均應辦理申報。
  2. 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地經法院拍賣移轉,亦屬買賣的一種,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3. 誤認房地交換無須申報: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交易,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4. 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依規定都必須辦理申報。
  5. 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即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6.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誤認不屬於課徵範圍:105年以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7. 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應分別辦理申報。
  8. 105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稅: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s://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自110年1月1日起,系統新增附件上傳功能,免寄送紙本附件,申報更便利。網路申報後如發現錯誤,申報期限內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無論原先採行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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