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28日表示,企業、商家如果沒有取得進貨發票(進項憑證),銷售勞貨物時也未開立發票,國稅局可分別裁罰。針對未取得進貨發票將裁處進貨總額5%罰鍰;而銷售未開發票,則以銷售總額5%罰鍰或漏稅額5倍罰鍰擇重處罰。

官員指出,營業人沒有取得進項憑證,還有漏開發票屬於行為罰,可連續處罰,而且一個是進貨發票、一個是賣貨發票,屬於兩種不同的行為,因此國稅局可個別處罰,如果是多次違規,國稅局將勒令商家停業。

若商家未取得進貨發票,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貨總額裁處5%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而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是消費者,則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擇重處罰。未給付憑證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罰鍰上限同樣為100萬元;至於涉及逃漏稅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