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疫情取得的政府補助可免稅,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疫情相關補助的成本費用,也可核實認列,此外也將適用對象訂得更清楚,方便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而言,受到新冠肺炎影響,企業取得政府1,000元補助(收入),結果實際上支出1,200元(成本)來購買口罩供員工使用,等於是「入不敷出」,過去會有企業擔心,若依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是否在報稅時僅能扣除帳上1,000元補助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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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告訴納稅人「免驚」,這些因應疫情支出的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以前述案例而言,1,200元費用可全數在報稅時核實認列。官員表示,不只是企業、機關團體,醫療機構如屬個人執行業務者,也同樣可將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財部函釋指出,各主管機關辦法中,都已明訂補助對象其條件,在課稅上也以此為依據,適用免稅對象,也以法規中的補助對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