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父母死亡、遭停止親權 由祖父母、監護人扶養5歲以下幼兒 可享節稅小確幸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子女,父母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12萬元。除了父母外,只要符合條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意即隔代教養家庭也同樣能享節稅小確幸。
第一,父母均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由實際負擔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幼兒學前特扣額。
第二, 納稅人或配偶經法院依《民法》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就可列報該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的幼兒學前特扣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不用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下,納稅人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
國稅局提醒,立法院去年底修法刪除幼兒學前特扣額排富條款、並提高扣除額度,但這項修法是自今年上路,也就是說,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才能適用,因此今年申報幼兒學前特扣額時,每名子女額度仍為12萬元,也應留意排富條款。
國稅局提醒,排富條款包含三種情形之一。第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扣額及長期照顧特扣額後,全年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第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第三,基本所得額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