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捐繳款書,如不服所核定之金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繳款書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救濟程序。
該局說明,近期曾發現一案例,A公司收到國稅局核定之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其繳納期間為109年11月6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A公司未於稅捐法定期限內(即109年12月15日前)申請復查,於110年3月8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因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該局遂以程序不合駁回其稅捐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在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未符合行政救濟程序,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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