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申請退稅,經海關審認同時符合「關稅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先放後核而有應退稅款者,及第65條溢徵或短退稅款情事,應依「關稅法」第65條第3項計息退稅規定辦理

稅務會審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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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6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21014508號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申請退稅,經海關審認同時符合「關稅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先放後核而有應退稅款者,及第65條溢徵或短退稅款情事,應依「關稅法」第65條第3項計息退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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