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科學園區及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外銷訂單並以其廠商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公司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分別由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9條,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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