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證明文件不足、就診院所非屬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皆無法在申報時列舉扣除,提醒民眾要留意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屬於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因此,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屬於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所以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李先生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經該局以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
李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自費支出民俗療法費用、添購營養品等,開銷負擔不僅只有醫藥費收據上的金額,請准予認列全數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的醫療支出不得列扣,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
另外,官員表示,許多人會找名醫看診,不過坊間許多名醫不屬於公立醫院或健保診所,儘管收費高昂,但申報所得稅時,也無法列舉扣除。國稅局官員提醒,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民眾若要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列舉項目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