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利息」、「違約金」都應併入取得年度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借錢給別人,對方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當欠債人欠錢不還,借款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不動產,除本金不須課所得稅,其他屬「利息」、「違約金」都應併入取得年度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小美2016年將2,500萬元借給阿花,阿花以名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雙方簽訂契約罰款,若債務到期未清償,阿花應按日支付違約金,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
待約定還款期限一到,阿花果真無法如期還錢,小美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阿花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
國稅局發現,小美2022年獲分配金額為5,200萬元,扣除原本借出的本金2,500萬元後,獲得的違約金達2,700萬元,認定應屬2022年其他所得,但小美在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漏掉這筆所得,因此須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是按雙方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所定的抵充順序,應先抵充利息,再來抵充本金,最後再抵充違約金;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則先抵充本金,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
國稅局解釋,除了本金不課所得稅,利息及違約金分別屬於稅法中的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借款人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違約金,應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才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