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經查獲未申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會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7月10日自其父乙君以受贈登記取得房地,甲君於110年7月15日將前開房地簽約出售,於110年8月25日完成移轉登記,惟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依成交價額670萬元,減除成本(即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加計取得系爭房地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核定甲君房屋土地交易課稅所得534萬元,並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計算,補徵稅額240萬餘元,處罰鍰1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受贈取得房地,如有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丁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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