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機上盒侵害著作權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有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了民眾便捷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的管道,而藉此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的OTT業者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智慧局指出,為解決此一型態的侵權問題,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在108年5月1日立法通過施行,違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智慧局說明,以下情況皆為法律規範應處罰的情況: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雖未提供上述非法APP程式,但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民眾下載使用,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上述非法的APP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連結上述非法APP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市面銷售內建此類APP程式的機上盒。
上述修法通過後,已有多起製造非法機上盒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審理中,另智慧局為儘速導正市場合法秩序,也協調網路平臺及販售通路下架非法機上盒,智慧局會再積極加強宣導民眾,多利用合法管道收看東奧轉播支持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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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