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稅務會審 2024-06-17

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致花蓮地區及其他縣市部分地區災損嚴重,受災戶之中古車遭毀損滅失,而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又地震前已換購新車之受災戶,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卻因地震不僅中古車車體滅失,亦恐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對於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雖無法提供上述中古車行車執照及回收管制單,,惟國稅局秉持從優、從寬原則處理,以車輛毀損滅失證明單代替,不影響受災戶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退換新車貨物稅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發布日期:113-06-17 更新日期:1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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