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稅務會審 2023-0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謝錦華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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