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特定客戶提供招待等服務,視為交際費用;而對不特定人的促銷活動,則視為廣告費用。台北國稅局指出,有些業者礙於交際費限額問題,會將給予特定客戶的招待費用,列報為廣告費或其他費用,一旦經國稅局查獲調整後,恐怕仍難逃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坊間行銷活動多元,常看到業者招待經銷商及業務相關客戶,招待形式包括餐飲、禮品餽贈,甚至是國內外旅遊招待,然而以上支出列報費用時卻要注意,要正確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正確列報為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首先就交際費方面,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官員表示,實際審查案件時,會看這筆費用是不是對「特定人」進行的支出來認定。至於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兩者支付對象、性質均有所差異。
官員指出,這裡要特別注意交際費有列報額度上限的問題,最近國稅局查核發現某公司2017年度列報交際費達到上限1,000萬元,另外還有廣告費3,300萬元及其他費用850萬元等支出。
然而國稅局實際查核發現,這間公司的廣告費及其他費用裡面,有部分支出其實是無償招待客戶國外旅遊及國內旅遊的費用,還包括餐飲及餽贈禮物等招待形式,屬於對「特定人」的費用支出,應歸在交際費而非廣告費,國稅局後來將其中2,900萬元轉到交際費上,但因該公司交際費已達年度上限,因此整筆費用被剔除,公司還被補稅、加計利息。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表示,每間公司的交際費列報上限,是全年進貨、銷貨及外銷結匯收入等各種表現,分別依法定算式計算後的加總,譬如某間中小企業,如果全年進貨淨額、銷貨淨額都沒超過3,000萬元,也未經營外銷業務,就可能是以「全年進貨淨額1.5‰+全年銷貨淨額4.5‰」來計算全年交際費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