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明知有稅捐債務尚未清償,逕聲報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稅務會審 2021-11-26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應行清算,惟清算人若明知有稅捐債務尚未清償,卻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縱經法院予以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存續,其所欠之稅款及罰鍰不得註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公司因擅自歇業,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解散登記,經經濟部廢止該公司登記後,該公司先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及清算完結,嗣清算人明知有稅捐債務尚未清償,卻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該局以清算人既未踐行清償債務之法定清算程序,縱經法院予以清算完結備查,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自不得申請註銷所欠之稅款及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是法人組織,其人格應於合法清算終結後始消滅;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確實踐行清算程序,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尚不得僅以法院予以清算完結備查,即主張註銷所欠之稅款及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盧采聆
電話:(04)23051111轉8119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