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該局自設置納保官以來,受理納保案件件數逐年成長,且納稅者對於納保官辦理案件之服務感到滿意,納保官制度逐漸獲得納稅者認同。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買賣取得土地一筆,惟過戶時未塗銷前手抵押權登記,致遭法院拍賣,且漏未申報該筆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主張因不諳法令,致被法院拍賣,不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遂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甲君土地係以拍賣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應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惟調查中發現,依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該土地為農牧用地,建議甲君得向管轄鄉公所申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使用證明,以供權責單位再行審酌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免稅範圍。嗣甲君依納保官建議取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經權責單位審酌結果,認本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免除甲君負擔。
該局提醒,目前該局總局及其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納保官提供服務,該局網站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善加查詢及利用,未來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為納稅者提供協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