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運銷國外菸酒免徵菸酒稅,惟菸酒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產製之菸酒免稅出廠後,備妥相關文件依期限辦理銷案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外銷免稅之菸酒,應於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將予補徵。
該分局提醒,產製廠商平時應自行檢視並妥善保存相關銷案憑證,且避免因業務繁忙逾期辦理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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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銷售稅課 劉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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