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至110年9月30日止,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稅務會審 2021-08-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了特殊會計年度及逾期申報案件外,均可採用網路申報。
    有關110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0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並提醒,營利事業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免辦理暫繳要件,以減輕繳稅資金壓力,另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10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周怡吟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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