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協定退稅期限延長至10年 給出兩大提醒

新聞媒體 2025-01-1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13日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將他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及退還溢扣繳稅款的申請期限由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資誠會計師給出兩點提醒。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邱奕銜解釋,依照現行規定,若他國居住者在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則可在稅款繳納後的5年內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邱奕銜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正將期限延長為10年,這不僅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也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讓納稅人有更多的時間來處理相關事宜。

草案中也設有過渡條款,邱奕銜解釋,未來,當修正草案生效後,若案件的5年期限尚未到期,申請期限將延長至10年;然而,對於已經超過5年的案件,則無法適用延長至10年的新規定。

邱奕銜提醒,第一,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依所得稅協定申請退稅,常見的所得類型包括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等,根據協定規定,可能適用免稅或減稅的優惠。

第二,邱奕銜指出,某些所得稅協定可能會有額外的規定,例如與德國的所得稅協定中要求,退稅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等項目的扣繳稅款所屬的年度結束後的第四年年底前提出,因此在此情況下應遵循四年的期限規定。

新制上路前,資誠會計師給出兩大提醒。(紅星新聞)

新制上路前,資誠會計師給出兩大提醒。(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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