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前揭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由使用單位扣除已提列折舊,僅就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稅額。考量該等車輛倘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者,財政部參考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定明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之車輛,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依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修正後之規定較原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稅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對於修正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醫院於103年1月1日購入救護車1輛,符合上揭規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出廠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可再使用5年,於112年12月31日變更用途為載運設備之貨車,依修正後規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較修正前大為減少26,250元,比較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此類案件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倘逾期未申報納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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