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提烏龍稅單退稅無限期財部反對

新聞媒體 2022-04-28

立院財委會27日排案審查藍營兩版本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藍營擬將政府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年限從現行「繳稅後15年內」改為「無期限」或「民眾知道錯誤原因後15年內」。不過,財政部對此持反對意見並指出,現行法規年限已足夠。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以繳稅後15年內為限。前一次修法比照民法改為15年期限,本次藍營立委研擬改成無期限。

修法起因知名律師陳長文自用住宅原本適用房屋稅率為1.2%,卻遭國稅局誤認為營業場所課徵房屋稅率3%且長達15年,陳長文依序提起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最後促成稅捐稽徵法修法,該條文又稱「陳長文條款」。

提案藍委曾銘宗認為,民眾並非財稅專業,未必能及時發現政府錯誤的烏龍稅單,建議將請求權年限改為無期限;同時因應近年企業ESG(環境、社會、治理)趨勢,另提案要求享受租稅優惠公司應該在申報營所稅時檢附近三年ESG報告書。

另一位提案藍委林德福表示,2008年當年度就有1.6萬件政府計算錯誤的烏龍稅單,包括土地重測面積出錯、免稅公設地誤被課稅、建檔錯誤等等,顯見該情況層出不窮。林德福認為,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限應該改為「民眾知道錯誤原因日起15年內」,對民眾來說較公平。

財政部以書面回應指出,民眾知悉原因後15年內或無期限皆屬於永久情況,目前台灣各法律體例皆無永久請求權時效規定,即使是國賠,也是損害發生後5年內就要行使否則視同放棄。

為維護我國法律安定性,加上資料保存技術難以做到永久無期限,財政部建議需設年限,在前一次修法則比照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設置15年的年限。

另針對適用租稅優惠企業需檢附三年內的ESG報告書,財政部認為,ESG涉及公司治理與誠信經營,屬主管機關(金管會)權責,其適用租稅優惠並非主要考量,由國稅局受理權責不符,不宜在稅捐稽徵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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