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透過投資、併購等途徑取得其他公司股權,留意配發股息時的相關稅務規定,南區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配發的盈餘,對企業股東而言免稅;但若是投資國外公司獲配股息,就屬於應稅的境外投資收益。
各家公司分配股息的日子陸續來臨,官員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擔任股東,因而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投資的標的,將會影響股息的所得稅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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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如果是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在年度間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便可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但若是投資國外公司,官員表示,國內公司所獲配的相關股息,可就不適用前述免稅規定,必須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官員指出,之所以要特別提醒企業,是因為不少海外公司來台募集與發行股票,像各家KY股等,及台灣存託憑證(TDR)等證券,雖然都屬於我國發行的證券,其交易所得可免稅,但許多企業股東都忽略了,因購買相關證券所獲配股息,仍是境外投資收益的性質,疏忽其納稅義務。
另外,特別針對跨國併購的案件,官員表示,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若具有重大影響力,在公司內部的會計帳目上,會採權益法列入投資收益;然而在稅務端,只要盈餘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每年度的營所稅申報,還是要再將該筆投資收益帳外調減,等盈餘實際分配後,再按其基準日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稅。
官員舉例,假設國內A公司多方投資,對國內B公司、國外C公司都有持股,去年度分別獲配B公司股息30萬元、C公司股息40萬元,那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國內股息30萬元可不計入所得額,但國外C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