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捐,即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若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高雄國稅局提醒,經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可超過三年,並應自該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可要求納稅人提供相當擔保。
舉例來說,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6月20日止,也就是要在九日內完成繳納,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一次繳清有困難。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分期繳稅,並加計利息,公司可提供與稅款相當的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該筆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本稅15萬元,並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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